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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进入“深海抓鱼”阶段

发布日期:2012-03-28 16:16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一种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具体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的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从而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和技术风险,并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合同能源管理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自1998年我国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节能服务产业从小变大、从弱变强,2011年,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令人振奋。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公司数量将近3900家,其中备案节能服务企业1719家,实施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1472家,比去年的782家增加了88.23%,节能服务产业产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达到1250.2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9.5%。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从去年的287亿元的基础上增长到412.43亿元,增加了43.45%,实现的节能量达到1648.39万吨标准煤,行业从业人数也有大幅度增加,从原来的175000人,增加到378000人,增加了116%。
初步形成“抱团效应”
  近年来,用能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新型节能减排改造机制也逐渐熟悉并接受。面对用能企业对节能技术更高、更多的要求,单独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单一节能技术和解决方案已不能满足客户需要,通过行业协会平台和专家平台可以将相应的技术专家和节能服务公司组成专业的“联合舰队”,以满足客户需求。这种抱团的形式在积极推进企业节能降耗的同时,解决了钱从哪里来、技术在哪里找的问题。
 
投融资平台建立 项目“长跑”变“短跑”
  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只是其中一方市场主体,围绕节能服务业务的其他主体还有用能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银行获得的信贷支持占全部信贷比例不到5%。
  首先,节能服务公司是以服务为主的轻资产,很难满足银行对信贷抵押的条件;其次,银行难以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商业环境和商业信誉的专业评估。2011年5月18日,北京环境交易所率先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实现了节能项目挂牌交易,把节能服务行业和金融行业进行有效对接。通过这个平台,节能服务公司未来的服务收益可以转让,以获得流动资金开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原来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签5年就要持续5年,现在半个月、1个月也可以结束。对此,有专家将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形象地比喻为“长跑变短跑,中途可退场”。
 
作为节能减排的当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节能公司与客户对接困难
  作为节能减排的一种重要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是由节能公司免费为客户提供整套节能服务,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等,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与节能公司分成,后者收回投资取得利润。简而言之,企业可以不投一分钱实施节能改造,还能享受节能收益。而保证这种收益的长效机制必须是实现节能公司与客户的理念与信息的有效对接。
  实践中,由于节能服务公司企业规模偏小,大众对节能服务公司性质、定位、业务运作模式,认知程度不高,运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服务时,节能服务公司困难较多,严重制约着节能服务企业发展。不仅如此。目前,市场上各种节能信息严重不对称,往往产品找不到市场、市场找不到项目、项目找不到资金、资金找不到技术,对接链条脆弱,缺乏产业整合平台。再加上节能公司还处于发展初期,没有成熟的行业规范,项目风险较大,收益能力表现参差不齐。
 
炙手可热,却难以做大
  在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看来,由于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如果发生项目方破产的话,情况就更为糟糕。业内人士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时,一些企业开始是不想或无力投钱节能改造,等到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技改后,尝到甜头的“甲方”们又不愿将节能收益与节能公司分享,结果频频出现毁约事件。这样,节能服务公司严格基于合同和信誉的理念与客户基于现实利益而毁约的选择出现了对接困难。
 
受制于“差钱”
  从整个行业发展来看,困扰节能服务企业的一个最大的难题就是融资难。一些节能服务公司反映,在拿到项目后因为没有钱,由于担保平台的缺乏而贷款无门,使得许多节能项目还未施行就夭折。
  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提前垫付资金。但由于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中小型企业,一旦签约项目增多,公司垫付资金量就会增大,很容易造成企业现金链的中断。来自科技部的一份报告也显示,我国有92%的节能服务公司面临融资困难。融资难已成为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发展的最大挑战。针对这一现状,2011年1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两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税收优惠,对节能服务企业发展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已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条件的一些地方也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财政部2010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对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节能公司与客户实现有效对接
  2010年,为实现“十一五”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国务院多次提出要求并采取多项措施促进节能工作。同时,也出台了包括《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等在内的多项旨在通过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来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按照《意见》,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将享受政府在财政支持、税收、相关会计制度、金融服务环境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办法》中的奖励标准,节能服务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每达到1 tce的节能量,将获得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不少人士预计,在这种前有节能减排目标硬性约束,后有财政等奖励措施软性激励的形势下,节能服务公司将在我国迎来井喷式的发展,未来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可达千亿元。
  然而,合同能源管理不同于传统的服务业务,需要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效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施工、管理、监测的一条龙服务。因此,在运作上存在高风险,在管理上存在高难度,切勿因为看到政策大好,就一哄而上成立节能服务公司。在做决策之前,企业须冷静思考是否已具有以下必备条件。
  (1)企业能否做到随时跟踪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所需政策的动向。比如,是否有专人对国家宏观政策及产业政策进行实时收集与分析,以保证经营决策与国家政策之间的高度一致性;是否有熟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补贴、奖励规则和流程的专门负责人员。
  (2)企业是否已做好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能力建设。包括:拥有可靠的专家团队或咨询机构作为技术支撑;具备能够精确进行能效诊断的能力;具备专业的技术评价团队,能够在良莠不齐的节能技术市场上优选项目所需的设备与技术。
  (3)企业是否拥有专门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财务计划设计;是否拥有在缺乏优质抵押资产的条件下获得低成本融资的可靠渠道。
  (4)是否有专业机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价;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否清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风险结构上与一般节能改造项目的不同之处,应采取哪些防控措施;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是否对项目8大环节都进行了详细界定及附件说明等。
  以上几个方面是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任何一项薄弱环节所引入的风险对项目而言都将是颠覆性的。总的来说,国家激励政策的出台从宏观层面、从长远角度利好节能服务产业。然而,诸多已经成立的和即将成立的节能服务企业并非能够从此走上康庄大道,企业应高度重视自我完善及稳健发展。